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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交通新制 超速60重罰8000 不能押照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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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15: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文出處: http://tw.news.yahoo.com/060629/4/3asrz.html

七一交通新制 超速60重罰8000 不能押照代罰 寄給朋友  

【中廣新聞網 】

開車喜歡高速快感的駕駛朋友要注意了,週六即將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罰則,對於超速的部分將加重處罰,民眾如果接到高額的罰單,也已不能再以「抵押駕照」的方式代替罰款。(張德厚 報導)

新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週六即將上路,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陳彥伯表示,新制將增訂「飆車條款」。陳彥伯:「超過的時速60公里以上,在這次處罰條例裡,把它視為一種危險駕駛的行為,將比照危險駕駛處罰。交通新制規定車輛超過規定的速限60公里以上,將處罰8000元到24000元。
而高速公路超速罰款將打破單一金額的做法,也就說超速愈多就罰得愈重,以小型車為例,超速20里以下罰3000元,20-40公里罰3500元,40-60公里則罰五千元,大型車的罰款比小型車更重。另外佔用內側超車道而堵塞行車者,將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包括西濱快速公路及全國十二條東西向快速道路,全部將都比照高速公路的處罰標準。

民眾過去接到罰單不想繳,還可以易處吊扣駕照,新制也把這項規定取消,民眾非得繳錢不可,不過可以分期付款。
发表于 2006-6-29 16: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轉載交通部網站(記者抄都抄錯)
不只超速最高限速60km,還有更嚴重的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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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9 16: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Z族_隼

汽車要多注意!

還有機車部份是
    排氣管要防燙蓋,有裝HID的檢查一下照射角度,外觀有改盡量保守一點(以公家機關的辦事速度難保它懂!),四線道(單向兩線道)以上要兩段式左轉,雙黃線絕不要回轉。

就醬啦!祝各位順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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