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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新聞~有些問題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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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7: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1027/69/n4oc.html

這是昨天的新聞
今天早上看重播看到
三人共乘一台機車逆向衝撞大卡車死亡
大卡車司機本身沒有酒駕
原以為只是年輕人血氣旺盛逞快造成意外..
但看到新聞的最後..卻聽到但駕駛還是必須依業務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
這是什麼法規押?是新的嗎?為啥以前沒聽過?
大卡車司機本身並沒有違法違規卻還要受罪受罰...這感覺好像怪怪的
難道就因為這樣大卡車司就有可能被關或被罰
雖然說死者的家屬可能會傷心難過..但因為這樣大卡車司機被關(他並沒有犯錯呀)為什麼會是業務過失?
在來他也是有他的親人..如果真的被關了..他的親人怎麼辦誰來養?
總覺得這個罪行有些不公平..或許對死者家屬有個交代那對無辜的司機呢?
唉~但是對這則新聞還是有很多感嘆...
對於那些飆車逞快違規的人應該都還不知道死字怎麼寫吧...
发表于 2007-10-28 08: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囧SR]東岸-享耳

因為大卡車司機是在執行他的業務,因為車禍案件造成人員死亡
警方依規定必須依業務過失致死移送,如果不是執行業務
那就是過失致死移送,因為死亡案件是公訴罪,
但是如何判刑就看法官的智慧了!!!
上次也是有一件行人闖越馬路,造成機車撞死案件
機車騎士是被判無罪的!!!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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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09: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囧SR]東岸-享耳

照今天蘋果的頭版報導......

司機的煞車痕是有跨越到對向的........

因此以10萬交保........

雙方都有錯才造成這次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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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2: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囧SR]東岸-享耳
警察沒有裁量權,那是法官/檢察官的職責
警察只能做現場事故鑑定報告.
決定誰有罪或無罪,那是法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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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2: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PIZZA cliff

我家有買大卡車...所以我很了解...大卡車要警急煞車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可能導致翻車

在遇到車禍時大家都會想閃...能不撞到誰會想撞到呢...所以下意識就是拉方向盤

假設在騎摩托車時亦然...就是做閃避動作...一台大卡車10幾頓...跟一台塑克達100公斤

在保持恆速狀態下...兩邊的制動力相差多少...可想而知...60就好..煞車鎖死+拖擋煞

大概也會滑個1公尺...在加上大卡車有空車跟載貨之分...有效煞車距離又會拉長

跨越到對向車道...有8成機率是要做閃避動作才會跨越過去...我倒不認為有錯到哪裡

晚上不開大燈騎車...是算危險駕駛...釐清肇事責任才是重點...職業司機是個高危險的工作

假設是大卡車緊急煞車翻車在車禍...當場就不是死3個那麼簡單...我家大卡車也有出過車禍

三門喜美在前面緊急煞車當場變COUPE喜美...時速也不多..50-60而已...事實是停不下來而不是不停

撞人也是有拉...市區30-40...喝酒醉自己來撞..手腳骨折+肋骨斷幾跟...要是不做閃避動作

那喝酒醉的人...都不知道上香上幾次了...跟這種大型車輛還是要保持距離比較好...離遠點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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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3: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應該 跟那個""帝王條例"" 有關   應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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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3: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福

有注意也躲不掉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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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3: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苗栗的水鬼

言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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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7: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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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8 17: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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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29 04: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嗯...看了老爹發的文後
了解了原來有帝王條款這種東西存在
阿~~我真的對法律太不了解了...
這條款給人感覺根本就是不分是非直接判定有錯~只要你是撞人的就是錯
這跟出了車禍不管是前車急煞還是違規只要你是在後面的車撞上去
就算是後方的錯~一樣嗎?(一樣是屬於帝王條款裡面的嗎?)

看到有分過失致死跟過失傷人
過失致死算公訴罪所以直接上法院
那過失傷人呢?
是說~只要我是被害者不管我違什麼規在法律上我雖然是算違規..但因為帝王條款的關西
造事者還是因該要賠給我醫藥費~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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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06: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囧SR]東岸-享耳

後車與前車發生事故
有分以下兩種

推撞:
指本車已煞住車,處於停止狀態,而被尾隨車輛「推撞」進而本車再撞及到前車。

追撞:
指各車皆為行進中,處於非停止狀態,因本車煞車不及「追撞」到前車,而本車車尾又遭後車撞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6121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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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9 07: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囧SR]東岸-享耳

過失傷人的話,對方有六個月時間提起告訴
這段期間內可以和解、上調解委員會,最後不成就是上法院
如果過六個月的話,那追訴權就沒有了.....
不過一樣,法官在判斷時會看路權,誰的肇事責任比較大
有良心的法官就會依法「路權」辦理肇責分擔,
比較沒路權概念的,或撞傷人的態度太差太囂張的,大概就會判要賠錢
一切都是法官自由心證,因為台灣不是陪審團制度,取決於法官一人
不過近年來「路權」的觀念有比較好了...警察做筆錄時也都會強調路權
供法官參考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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