噢...不是這樣的,要整也要挑硬骨頭的整,警察,知道嗎!就是要整警察,對人無理,態度不佳,胡亂嗆聲,非權責範圍也開罰單,這種最可惡.
以前有人和我講過:公務人員濫權追溯罪,最輕就是七年以上,夠重吧!
順便講一下:我希望所有的執法公務人員都要有自己的風骨,法條上不允許,上級長官交代做,自己也要提出明正的拒絕,不能隨便呼嚨未知的人民.
這點都做不到,那和為了五斗米而折腰的販夫走卒有什麼不一樣.
我相信那種被投訴後每個月結算一次,看誰被投訴最多的警察就上台表演的害群之馬是少數.
我實在是看不下去,既然有人提過這個法條,我就找一下,以後再遇到,就有辦法可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