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易姓男子搭乘台北捷運板南線時,用下體磨蹭女學生20秒,遭到判刑2個月。只是為什麼彰化色狼襲胸10秒卻判無罪,律師表示,由於檢方主張起訴的法條不同,才讓案件結果天差地遠。
捷運人潮又多又擠,易姓男子就是趁著其他乘客不注意的時候,用下體對一名女學生磨蹭長達20秒鐘,女學生當場將嫌犯拉出車外,報警處理,才發現這名捷運狼在台北市信義區某棟豪宅擔任保全人員。
這名捷運狼最後被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判刑2個月,而這個月29日,彰化一名色狼在賣場對女子襲胸10秒,卻獲判無罪,原來就差在檢察官主張起訴的法條不同,讓結果天差地遠。
檢方起訴彰化色狼時,用的是強制猥褻罪,意指必須要有涉及恐嚇脅迫以及強暴等才構成,男子襲胸10秒,並沒有使用任何工具,因此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捷運狼時,用的是性騷擾防治法,只要違反個人意願就構成違法,一樣犯行,兩樣結果,全看檢察官以及法官一時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