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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懂法律的幫我一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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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9: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情提要:

話說在前不久我才上來問過一個車子的問題
就是我的車子壞了   所以上網拍賣
但對方經過打手機的方式聯絡我
我的條件是賣零件車方式賣掉
就是我不打算過戶   但對方堅持要過戶
後來我就把車給他拿去修  修車費他自己出
所有的相關證件我們兩方都沒有拿
而且也沒有簽任何契約書
單純只有我把車交給他   他把錢給我
之後他說車修好的時後會找我去過戶
後來我在8月10號以前他一直避不見面
加上我要當兵了   我就去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了



目前:

現在他突然傳訊來說他要過戶了
換我不想理他    結果他現在要我在7天內聯絡他
否則他要找警察和上法院告我
其實也不是不想理他   是因為他當初先躲我的
加上我現在當兵受訓中   實在是沒空理他
放假只有周六周日   就算要過戶 
也要周1~5的日子   根本不可能

我想問的是他這樣能告我嗎??
警察會幫他找到我嗎??
目前他應該只知道我的姓名和手機號碼而已
其它資料照理說應該都不知道
除非他找徵信社的查吧



備註:

在之前我也為了找他 試了找警察幫忙
但警察告訴我不能幫我找他
原因是因為這是民法   不是刑法
這是真的嗎??
還有  警察告訴我也無法告法院
因為不知對方的住址  
這也是真的嗎?
若以上兩點是真的   那他應該無法告我吧....



(若能告   是能告我啥麼?)
发表于 2007-11-10 10:0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怪臉

有幾點我看不太懂,總之就是車在他那,錢給你了,什麼東西註銷了?

拒不過戶註銷是什麼意思?

錢也收了,車在他那,不過戶車子在你名下要幹嘛呢?還是趕快過戶給人家吧

省的自己也麻煩,如果當兵沒時間找家人辦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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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0: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斌~FT進化中

再補一點,車不在你這,你保險還不是到期要繳,行照過期要換,車子時間到要驗排氣

怎麼看都是你會自找麻煩,已經不是告不告的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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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10: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斌~FT進化中

自打嘴巴按太快

還有反過來你看他,車在他那,不用繳稅金,不用繳罰單,天天超速闖紅燈還有你幫他繳,多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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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0 21:3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斌~FT進化中

前一篇說的比較清楚   你可能要找一下前一篇我寫的= ="

因為之前他一直躲著我不跟我過戶  所以我把車牌辦理拒不過戶註銷了

現在換成他一直在找我  想辦過戶   但因為我實在沒時間跟他辦過戶

所以變成他想告我.....至於要告我啥麼  我不知道 = =

可能是打算告我不屢行約定吧@@"

我想問的是對我來說我比較吃虧嗎??

我的錯比較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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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09: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怪臉
樓上說得對車在他那,不用繳稅金,不用繳罰單,天天超速闖紅燈還有你幫他繳,多爽阿因為你是車主
還有他騎你的車去犯案警察找的也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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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19: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怪臉
你不用理他啦~~既然你己經辦註銷,罰單跟稅金也算不到你頭上來,而且你要留著你的註銷單
可別丟了,那是很重要的證據,不過監理站也調的到資料,倒是還好!!
這種人買車時不連絡辦過戶,過很久註銷了才在那邊急急叫
車子是你的,你當初跟他說用零件車賣他
你就說「當初用零件車賣你,你自己說要過戶,又拖時間很久不辦過戶,所以你註銷了」
你不用怕他啦,他告不了你的啦~~是他自己時間內不履行約定在先,難道要等到出事,你才要辦註銷
那就太遲了啦~~沒事不惹事,遇事不怕事,把證據蒐集齊全,然後就等他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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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1 19: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斌~FT進化中

版主就是「大牌」註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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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0: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拒不過戶註銷

應備文件:

1.異動登記書二張。(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2.原車主身分證正本(個人名義)、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公司行號名義)。

3.印章。

4.新汽車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催辦過戶之報紙(登報證明)或郵局存證信函。



辦理地點:

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車輛異動窗口辦理。



注意事項:

1.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

2.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須送達),

  逾一星期後,如買受人仍不辦理過戶登記,

  即由原車主(出賣人)辦理不過戶註銷。

3.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4.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動保註銷登記;

  經法院查封或經司法、治安、稅捐等機關通知禁止異動之車輛,

  未經塗銷,不准辦理車輛過戶。
參考資料
知識+真好用XD
---------------------------
回正題…他已經無法告你了
因為你在八月時已經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符合純當零件車定義…
至於他一直想要過戶可能是為了上路問題
都十一月了不用理他
且你們沒寫契約未購成買賣條件
(就是我不打算過戶   但對方堅持要過戶)
他也沒搞清楚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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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3: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飄~~


民法第153  無論明示或默示  指要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就成立       這是第一點
反面解釋  如果意思表示不一致  契約就不成立  這是第二點


也就是說契約如果成立  原PO就有義務過戶

換句話說 如果原PO不想過戶 對方想要過戶 這是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且這是屬於153第二項的必要之點
那就是契約不成立 雙方各負有返還義務  原PO要把價金反還  對方要把車還給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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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3 23: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民法第153  無論明示或默示  要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就成立       這是第一點


打錯字.....



另附上條文
民法第153條(契約之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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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00:5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讓我來吧= =
你這次破功了

回樓主:
沒錯
這是民事問題
警察不鳥的

法學三段論
一、怪臉與相對人之契約效力:
1.依民法160條
要約經相對人限制、擴張、變更,視為新要約,
原要約人需對新要約再次承認才有契約生效的問題。
2.本案怪臉與其相對人要約自始從未合致,契約自始、當然、確定不發生效力,
難謂其要約之拘束力,無論明示或默示。
3.故相對人之請求無理由。

但相對人得依無因管理或信賴保護原則
向樓主請求你說所的”修車費”
以求法律上之公平性

白話來說
你必需先把修車費還他

然後再重新商議
到底是要不要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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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03: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行走實驗室-紅鵝小李

^^"  小弟愚鈍  不知小弟功破在哪裡? 



也就是說契約如果成立  原PO就有義務過戶

換句話說 如果原PO不想過戶 對方想要過戶 這是意思表示不一致而且這是屬於153第二項的必要之點
那就是契約不成立 雙方各負有返還義務  原PO要把價金反還  對方要把車還給原PO
 


可能是我表達的不清楚吧   我是覺得買賣根本就沒成立   因為意思表示不一致




而之前的這一段
民法第153  無論明示或默示  指要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就成立       這是第一點
反面解釋  如果意思表示不一致  契約就不成立  這是第二點
是回覆飄大大 說的   且你們沒寫契約未購成買賣條件
我只是想說契約可以是默示的 不以白紙黑字為限  


基本上我的看法是跟您相同的  不知道何來破功之有?

可能是我的表達方式太差了....讓您看不我我在說什麼...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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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2:2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應該是說
這個案例應該是一再的改變契約內容而使契約自始不合致
所以你應該要用160條而不是用153條
的確,你是先解釋過戶為153條之2非必要之點,你做了過戶為必要之點的定論,我也是肯定的
所以爭點是在契約因一再變更而自始不合致的無效
我就你的說點再補充160
當然
樓主已經把車交給相對人
債法上契約雖不成立
但就因此產生無因管理的問題
所以樓主就必需附修車費等等有管理事實的費用給相對人

至於那台實車
樓主看要用767拿回來再把當初的錢還給他,終止買賣
或是繼續履行契約內容而使其生效
就是你個人的決定了

不是說你錯= =
只是只有回答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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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4 15: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行走實驗室-紅鵝小李

感謝您的回覆  



我就是每次答一半 索以考試分數都很低..... ORZ  因為我以為老師都會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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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8 08: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行走實驗室-紅鵝小李

還是不太懂
為何我還要還他修車費呢?
當初他自己堅持要過戶且自付修車費
我也跟他說明8月10日以前一定要過戶完
他不過戶我就辦拒不過戶註銷

現在反過來說我有錯??
這樣的法律真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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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2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怪臉
這是民事一般警察不會管,如果告就是告詐欺,當然因為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就看法官相信誰的,如果法官相信對方的,那你有可能是詐欺,如果法官相信你的,當然就沒啥問題,至於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之後,你因該堅持自己的立場要辦理過戶,如果人家闖紅燈等其他違規,抱歉你還是得乖乖買單,你去監理站陳情,也只是被打回來而已,因為交錢之後不辦理過戶,太違背正常邏輯,到時你去跟法官揮吧~總之一句話自討苦吃
要是人家拿去犯法搞一條"大條的case",你的車就變成犯罪工具,人家說車是你提供的,萬一人家咬你法官當然相信,除非你報機車失蹤,否則你100%脫離不了關係.
真的要查只要有手機號碼怎麼查不到?除非是人頭
唯一解決一途還是辦領牌在過戶,否則人家難以息怒吧
交錢不過戶真是稀奇,一班都是在監理站交錢直接過戶,還是那一句話~你自討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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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22: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 我提出些意見供大家參考
1.本案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依民法153條契約之成立 無論明示默示均可 再依民法345條稱買賣者 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且當事人就標的物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再由於各種之債買賣之條文優先於債總條文優先適用 所以應該優先適用民法345條規定  153條內容謂雙方就非必要之點未經意思表示"推定"契約為成立僅補充適用之 故買賣契約若以約定標的物及價金時 契約即成立 而不得舉反証推翻之 而於買賣契約成立後 買受人依民法367條 有交付價金及受領標地物之義務
而出賣人依民法348條有交付其物與買受人之義務 
本案:當初原波與買受人雖然各持己見 且雙方並無談及是否過戶之問題 但最後原波仍然將機車交給了買受人且買受人也將價金交付予原波 所以應可推知雙方買賣契約應係以默示意思表示互相成立且原波及買受人均履行了買賣契約中之義務  至於是否協助過戶並非民法345之買賣契約成立要件 故可不論
 
2.機車買賣契約中出賣人(原波)是否負有過戶之義務?
依我國民法中 出賣人之義務僅民法348條 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 在由於汽機車買賣過戶 僅公法上監理處管理車輛之方便 並非登記生效要件(不同於不動產之過戶)故若雙方於買賣契約中未提及出賣人需協同過戶及相關事由 出賣人依我國民法是不當然負有協助買受人過戶之義務 故在一般買賣契約範本內均會提及此點做為買賣契約之壹部
本案:原波及買受人當初之買賣契約 由於是默示成立 故就過戶之部分是否亦涵蓋在默示之意思表示之內即有問題 但拙見以為 機車買賣契約中並不當然包涵過戶之義務 且默示意思表示合致亦無法導出出賣人有協助過戶之義務 故原波應不負有協助過戶之義務

3.原波將機車報廢是否需負民法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 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 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若於危險移轉於買受人之後之危險 則依民法373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 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本案:由於原波已經履行了買賣契約之義務 將車交付於買受人 故買受人於收受機車時 危險就由自己負擔 縱機車已經報廢 原波亦無瑕疵擔保責任之適用


結論 依我淺見 原波應該不用害怕被告 就算被告 買受人也不會勝訴
各位大大 若推論過程或實體法引用錯誤 請告知小弟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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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8 22: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先問一個問題.你在拍賣的那個東西他是否有下標?是否結標得標者是他?

上面之金額是否與他當初跟你交易之金額相同?如果以上皆否.那只是私相授受

在法律上是完全沒有說服力的.因為你們並沒有簽下任何的契約.除非當初你們

私下交易時有簽白紙黑字.不然他想告你詐欺.証據何在?錢會說話嗎?但是如果

覺得還是不妥.把錢還給他.相對的.對方也要把車完整的還你.但是修車費的問題

就看你們談得如何了.原則上.如果以上的和談條件他不接受.你可以不理他.他最

多只能私下用"私人"的方式解決.在法律上他是站不住腳的.講這樣夠白話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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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9 23: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原波還有沒有疑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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