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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gy

愛將扣牌扣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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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10: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 小gy

這是我之前在雷力網站上看到的文章,裡面有一些法規希望對你有幫助,裡面寫的那些我有問過當律師的堂哥,他說版上寫的法規都沒有錯!!有必要的話,可以將他們列印出來帶在身上,必要時拿出來跟警察大人客氣的討論討論 ^ ^
http://thunder.toyspa.net/phpbb_thunder/viewforum.php?f=14&sid=df4c40fcac28391c1cd7a9ff7b266348

另外一題,大概年初的時候還是去年年底的時候,我有看到摩托車雜誌上面有附錄一張,重車促進會去函警政署詢問改裝合法與否的回函影本,結果好像只有幾項是不得變動的,其他是可以的,不過我沒那本雜誌就是了!!!因為那份影本上面還有警政署的印章,所以應該更有效力吧!!!

還有如果遇到警員態度惡劣的話,可以把下面這幾支電話存到手機裡

警政署政風室
http://db.npa.gov.tw/anti-cell/K.htm


警政署督察室
http://db.npa.gov.tw/inpector1/index.htm


督察、政風室權責劃分表
http://db.npa.gov.tw/inpector1/04_work.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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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19 01:0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illiam

大大......妳們有認識的車行....可以幫忙驗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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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18: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台中XX旗艦店附近有一次舉辦VIP日...平常那邊就蠻會塞車...但那天的VIP違規停車..或暫時停車我們的COP們也只會指揮交通..而不是像對小民依樣直接開罰單獲拖吊..因為那些VIP的身份隨便一個都認識他們的上司..誰敢開阿..嫌工作離家太近太穩定了是?  改天調你到天涯海角..台灣貧富差距大了之後...執法的態度也越來越市儈...搶劫改報偷竊...偷竊就吃掉算了...但豪門報案可不同了...90左右某吳姓富豪子女家中被闖空門
行竊..警方卻亂抓了幾個經長騎改裝車在附近出沒的少年仔...回去還被刑求屈打成招...原因是平民的孩子為何常常在富人豪宅區出沒...因此涉嫌重大而被法辦...後來另外一個執法單位意外破了此案...少年們才被釋放...但身心嚴重受創...被電棒XXXXXXX....市井小民真是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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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18: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羊
這我有點疑問了
除了有拘票或是現行犯,警察可沒權力抓人或扣人的
至於用電擊棒,去驗個傷,再找議員或記者,告都告死他了

商展或是特殊需求(如喜/喪事),會造成交通阻塞,
都可以都跟警局申請,請求疏導或管制交通
這是一般人都可以申請的.無關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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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7: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老爹
在89年的3月29日在陽明山發生了一件強盜案,由於屋主吳如月的身份特殊,所以引起了媒體的高度關切與矚目,也對承辦的警察形成了一股破案的壓力。當時所有的媒體都在士林分局等待案情相關的發展及資料,而警方也難得的發揮了高超的效率:在案發的不久就發佈消息鎖定幾位嫌疑犯,並且在3月31日下午逮捕了簡姓及郭姓少年;在4月1日當天逮捕了蔡姓及何姓少年,而士林地院的法官當晚就裁定收容4位少年。
當時,民間司改會在報紙上看到這個消息,直覺的反應是:又是一個單靠自白就抓人的案件。尤其涉案的四位又都是少年,警方及法官在處理少年嫌疑犯的方式似乎有不妥的地方。果不其然,4月1日當天,士林分局還信誓旦旦的發佈消息說涉案的就是這四位少年,而在4月2日的時候,刑事局就發現四少年的DNA鑑定與在案發現場所採集到的DNA不符。
司改會的成員密切的在注意整件事情的發展,我們從媒體上的消息發現,4位被抓到的少年當中,郭姓、簡姓少年是自白承認自己有犯罪,而何姓、蔡姓少年則是因為郭、簡兩人的筆錄證詞才被抓的,他們倆人從頭到尾都沒有自白也沒有證據,這樣警方就可以抓人,而法官竟可以裁定收容?這樣的作法應該有不太適當的地方吧?這時候,由於于白儂小姐對於這件案子從案發就持續的關心中,並且與四位少年的家屬有所聯繫,因此她也就與司改會聯繫,希望司改會能夠提供法律上的協助。
於是民間司改會的檔案追蹤小組基於警方及法官在程序上及作法上的瑕疵,決定介入這件案子關切,不要讓這四位涉案少年成為蘇建和案的翻版。所以林律師就與涉案少年及家屬經過兩次的面談,問清楚來龍去脈,司改會就正式成為這四位少年的義務辯護律師。且令人失望的是:我們發現,警方辦案的技巧與模式,從汐止雙屍命案發生的九年來,還是一樣的沒有變,警方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請看警方辦案模式表)
司改會認為,整個司法體制目前還是有很多問題,這是無庸置疑的!除了對於制度上的改革我們希望能夠提供一些建議之外,也希望能夠經由一些較受矚目的個案,來和司法體系對話、和民眾對話,也就是說:要透過個案,來呈現司法的弊端,並且對民眾法治教育的一種提醒,能夠達成整個制度面的改變及對執法者的警惕。「對有特權的人懦弱,但卻對弱勢的人蠻橫,這是目前台灣司法很大的一個問題!從吳如月這四位少年的案子中,更可以明顯的感受出來。」林律師語重心長的道出。
司改會介入這個案件中,除了希望可以幫助個案將真實的狀況用書狀的方式反映給法官之外,我們也發現了以下的幾點問題,希望能夠盡快的改善:
第一、除了因為案件受矚目警方壓力大之外,爭績效、搶功也是一件很大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到士林分局與台北市刑大各自辦各自的案,才會發生這廂士林分局高興的在媒體前宣佈破案,卻完全不知到市刑大已經經由監聽得知嫌犯另有其人的結果。士林分局雖然有大膽假設,但卻沒有小心求證;台北市刑大雖然利用監廳的所謂「科學辦案」方式才抓到真正的嫌犯,但是在這其中與士林分局互有心結、互相爭功的作法也有待商榷。
第二、警方已經習慣了用打、騙、脅迫的模式來「破案」,這是很需要檢討的地方!想想看,吳如月這個案子如果不是後來抓到了可能真正的犯人,這四位少年不就成為了另外三個蘇建和?
第三、法官的經驗明顯的不足,在這個案子之中竟然在證據如此薄弱的情況之下,就裁定收容?所以我們可以看出,法官的經驗及判斷能力應該是有待加強。雖然事後法官有說明是為了保護他們才會裁定收容,但是相信如果你是那四位少年、如果你莫名其妙被帶到警局詢問且就被關起來了,你會覺得自己是被保護嗎?
第四、警方完全沒有反省的能力,「擦板未得分,不算犯規!」洪春木分局長竟然在記者會上這樣說,令人錯愕。因為我們從這樣的話中瞭解到警方真的認為「打幾下耳光沒關係」啊。
第五、在最後,警方也承認了有打人,但是為什麼在蒐證錄影帶上沒有這一段?可見,警方連應該全程錄影最基本的規矩都沒有遵守。警方的錄影都是在「講好了」之後才開始做筆錄、錄影,而所謂的講好了的意思就是打完了、罵完了、屈服了之後的結果?
以上的這些問題,都是存在很久的老問題,所以很多人都會想,警察局這麼的恐怖,當自己一不小心進入這個體制時,有什麼可求自保?林律師的想法是這樣的:你絕對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但更有被打的危險!沒錯,照道理上來說,你可以請律師、你可以保持緘默、你可以拒絕夜間審訊、你可以…..,每個人可以擁有的權利很多,但是如果警方不守這個制度的話,一切都成空談。與其加強人民的常識,不如去改變警方的辦案方式。
每一個案子都會過去,在媒體上的熱度也會消祛,但是如果我們的司法制度也像媒體、也像民眾一樣很快就忘記,「損失的不就是一位分局長吧!」如果每一次的錯誤這樣就結束,大家沒有去面對錯誤的能力與決心,意味著下一次不知道還會有哪一個人,或許是你、或許是我,會再一次面對司法無理蠻橫的對待

這就是騎改裝車常到富人區溜搭的壞處...我記得當時的新聞報的那些少年就是騎改裝車...還有管制交通真的是平民要申請...權貴你只要辦你的活動...警方會幫你處理的好好的..這些是我真的都遇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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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9: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FF-K

你注意看法條!!法條裡面他是寫"汽車"
http://www.zclub.com.tw/dis/bs_list.asp?BsNo=66050&cateno=2


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
   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
   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
   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
   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
   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
   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
   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九、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
   引擎未熄火,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
   之狀態。
 十、停車: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
   即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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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9: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 小gy

我是覺得沒有辣
如果車台有編號那FZR不就....都不能換車台了= =
網路上那麼多在賣FZR車台 所以我是覺得沒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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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9: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 小gy

你住哪邊阿~~~我們苗栗監理站....說不定你不用換回原廠就會過了喔!!
要挑時間~~我朋友他們正中午快休息去驗(自己簽去的)
他車子大改....結果你知道怎樣嗎......驗過了~~~~
他說他只有檢查引擎號碼和車牌有沒有一樣......傻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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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20: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勛
FZR是停產車種,可以向原廠申請證明,而且三年前的車輛是沒有車身號碼,行照上也沒有記載的。
我想小GY應該是近期的車子,不但行照有登錄車身號碼,車架上也有標示,所以即使他找車台來換應該還把車身號碼刻上去,不過我是覺得要刻那個號碼應該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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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2 19: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阿勛

呵呵....我住台北也...我已經問過了...現在的車...除了驗引擎....還要驗車身編號.....因為失竊率太高了.....而我也問過老闆....他說那個車身編號....是原廠公司用電腦打的....所以幾乎不可能複製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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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20: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 小gy
看到你的例子加上最近很多車友的例子
這兩天都不太敢晚上出門
我現在過十字路口都會把離合器拉起來免的一過去條伯就紅燈右轉追了上來
等紅綠燈一直注意後照鏡綠燈了還不知道要走
改車的時候很累...現在改好了騎在路上也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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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00: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面有人說噪音值

所以我去網路上找了這個

希望對車有有幫助

http://www.tada.org.tw/info/page_04.html


這是我在網路上查到的...雖然只有寫到三期

但是我覺得怪怪的

不知道為什麼就覺得怪怪的說

難道是我看不懂嗎?.....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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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00: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大葉阿滄
請問大大覺得怪怪的地方在那?
是只有寫到三期的部份嗎?因為我的理解力很差...
還有它提到加速噪音跟原地噪音.請問那到底是怎麼測?
有聽過說原地摧油測驗...那這樣原廠也過的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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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01: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許
應該吧....可是分貝也怪怪的
101CC以上的只有78
那重車不就全掛點了
可是警察沒有分貝機
他如何知道大小聲呢
況且警察說"你的排氣管很大聲喔"
是依照什麼標準呢?(又沒有帶分貝機)
怎麼大執法啊(應該是大賺錢吧)
我覺得怪...是因為怎麼都沒有專業一點的警察
還有啊.....如果剛好排氣管的隔板出問題
又斷料...那不就挫屎了(又沒帶停產證明書)
況且它最多只有寫到三期
那四期呢.....不用驗了嗎?.....怎麼只有三期以前的呢?
不知道是我找的不夠專業...還是我找錯了
總絕得...法令公布不明確...又要人民守法.....這實在是太.....

亂來了吧

所以我覺得怪.....交通部好像也沒有很明確的規定

是我沒有找到嗎?!!!!!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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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10: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剛剛在東吳的FZ版上看到的,也許還是會有人說沒用吧?!
不過沒差啦,貼給有需要的人!!

http://traffic.tyc.edu.tw/eroad/sense/sense_02_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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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11: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SR阿智
真的是很多謝SR阿智大大給了那麼多資訊...真的是對大家都很有幫助
前一篇雷力網站討論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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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3 22: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第一家庭欽家趙預祝今天0455又開賓士玩狂奔遊戲...後面還有2-3台車斷後..阻擋媒體記者追逐..那2-3台車的身分是?  外戚宦官亂搞...卻要小民遵守規矩...無能的垃圾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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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4 01:5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開版的大大真的很遺憾.看來最近真的該小心點了XD..警察本來就是找碴.如果他們有跟問事情.又跟你說老實回答沒關西拉.他們只是問問而已.那就慘了~小心多了一堆莫名其妙的罰單..其實不用特別在意啦.小弟我只要是臨檢站一定會乖乖的含著油門..但是路邊警察我卻一次都沒停過.沒違法就不用怕.如果他因為攔你害你摔車.他也是要吃官司的.最近警察越來越多了..害小弟常常要飛車=..=真不知道這樣很危險耶..不要出來就好了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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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00: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大葉阿滄

大致回應一下你的問題
原則上現在出廠的車子適用的法規都是三期的,只有在民國94年6月30日(包含)以前的車子才適用二期法規
四期的法規要到96年1月1日(包含)出廠以後的車子才適用,法規是一年比一年還嚴格
除非是新車領排照才需要做加速噪音和原地噪音的部份,舊車(已領牌照)被攔檢後環保稽查人員只會檢測原地噪音部份,加速噪音是沒辦法當場在路上幫你檢測的
如果是警察攔你的話你大可以請他提出証明說你的排氣噪音超過標準,他應該不會随身帶噪音計(那一台很貴不可能人手一台),如果再倒楣一點他剛好手上就有一台,那以下機車噪音的檢測方法和方法,就麻煩他照做
檢測方法:
1.麥克風(噪音計)的位置與排氣管方向成45度,距車輛排氣管尾部50cm處
2.麥克風的高度與排氣管出口同高,若排氣管出口距地面低於20cm,則設定在距地面20cm處
3.複數排氣管良測,若兩管間距大於30cm時,則兩側排氣管分別量測,取其較大噪音量者;若兩管間距小於30cm時,則選定較外側及較上方之排氣管
4.機車最大馬力轉速(s)>5000rpm時,則引擎轉速設定在最大馬力轉速(s)的1/2測試
   機車最大馬力轉速(s)<5000rpm時,則引擎轉速設定在最大馬力轉速(s)的3/4測試
5.試驗結果之採用:連續三次有效試驗結果之差異,需小於2dB,取三次試驗中之最大值四捨五入至整數位數即為原地噪音量
6.機車排氣量小於等於50c.c,噪音管制值為84dB
   機車排氣量介於50~100C.C之間,噪音管制值為90dB
   機車排氣量介於100~175C.C之間,噪音管制值為94dB
   機車排氣量大175C.C以上,噪音管制值為94dB
PS:希望這些能回答你的問題,大家都是愛將的車友,希望能幫的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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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8 21: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詳細....好棒啊

我終於懂了...

第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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