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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K*甫~

【疑問】被開驗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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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8 00: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想再請問一下,上次被開單後

我去申訴了,另外我也寄電子信去申訴,這兩天收到這樣的內容


台端95年08月31日致局長、縣長、署長、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等信箱敬悉,案經查復如次:
一、有關 台端於95 年08月30日,在本轄因改裝排氣管,為本分局員警掣發違規單乙案,經查該員警確對本案所引用條例及採證內容有所瑕疵,本分局已依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 外,並加強員警執法教育及宣道;另對 台端所舉發之通知單,已逕予註銷結案,造成 台端之不便,特此致歉。

以上是內容, 這代表那單子無效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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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0: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已逕予註銷結案     應該是結案了  你不放心的話 可以去監理所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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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8 00: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被遺忘的孤魂 (黑翼)

我好奇的是...他怎麼知道是哪張罰單?

我沒寫罰單號碼 沒寫車牌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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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1: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恭喜您申訴成功。
 
不過。。你有沒有先去監理網站查?如果沒有違規資料那表示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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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8 01: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小嗆
先感謝小嗆的幫忙,要管版還幫我忙 真是熱心@@

你上次給我的網頁 我前幾天有查 沒有違規記錄

那網頁查有點不準 我查我哥的查不到

所以可能明天或下星期會跑一趟監理所問問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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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01: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成功了嗎?
 
去監理站確認一下吧
 
我猜應該成功囉
 
恭喜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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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8 01: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ZIP海豚
我也不太清楚耶

監理所那邊沒通知來

倒是我上次寄去警政署的信來了(寄去很多地方 不知道哪一個回覆我的)

下星期去問問  如果過了 再上來告訴大家~

也希望大家別跟我有一樣的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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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1: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已逕予註銷結案,造成 台端之不便,特此致歉。 >>>看到這句話-你就可以晚上安心睡覺..不過難保那員警-會讓下一個受害者-繼序漫延下去<也是令人無奈的舉止><怨的自己~怨不了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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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8 14:3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星期在某地發生的事情

轉述:
某警開罰單,被民申訴成功,罰單註銷
該警被內部行政處分(上台講笑話)
另一老警在台下一直叫不好笑
臺上警只得一直換講
數輪之後
臺上警認為老警故意整他
叫:不好笑?不然你來講看看啊
老警:馬拉個巴子,你不多學點,少開不正確的罰單,我們就不用浪費時間來聽你這不好笑的笑話,操.
瞬間台上警暴走,正欲幹架,被所長拉開
臺上警被所長訓斥一頓
 
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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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7 23: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在私人土地上行駛
只要來源合法
就算車沒領牌
不影響他人
好像也沒違反任何法令吧
不然警察只要在賽車場扣車開單就夠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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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4: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出自http://www.eyny.com/archiver/tid-1744004.html



改裝排氣管是合法的!!

改裝法律常識-排氣管篇
作者:CP-406

Q1:汽車排氣管可以改裝嗎?會不會違法?
A1:汽車排氣管當然可以改裝,但是要注意以下幾點
1-外觀、功能皆完整,沒有破損或缺漏等情形。
2-音量不可超過法定103分貝。

Q2:到底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的規範為何呢?
A2:現行法令對於改裝排氣管及音量限制的規範,分別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及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下稱機噪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註一)

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者,或其他設備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者。」,上述條文依文義解釋可清楚的知道分為前後段,在這裡用文字顏色來加強各位的區別。以往警方常說「汽車配件變更原有規格就是犯法」,這種說法是很大的錯誤!以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言,該款前段的六項設備只有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的情形下,才能依本款開單舉發,而這六項設備,也僅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來適用,不能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來適用,否則就是適用法規錯誤!所以警方如果說改裝排氣管會影響行車安全,要開單舉發,即是暴露其本身對於道交條例的認知錯誤。(註二)

接著討論道交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通常警方常常說改裝排氣管是「產生噪音屬實」,所以在這裡就必須弄清楚一件事→什麼叫做「製造噪音」?

機噪辦法第九條規定:「使用中車輛不定期檢驗於停車場、站、路旁等處所,由地方主管機關臨時施行,必要時會同有關單位辦理。 前項噪音檢測項目為原地噪音。」,又機噪辦法第四條規定:「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出廠之轎車、旅行車原地噪音檢驗值之上限為103 dB。」,由上述機噪辦法的規定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汽車製造噪音的定義就是:「原地噪音超過103dB」,另外,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儀器檢查機動車輛噪音,由訓練合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所以,檢測判斷車輛是否產生噪音,其權限並不在警方,若警方恣意以汽車「製造噪音屬實」為由開單舉發,就是很明顯的違法行使職權。(註二、註三)

有關於前述所及,台北縣警局並曾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北警交字第0九二00九六八一一號函通令所轄各分局宜商請環保機關派員配合實施稽查,以避免因無儀器設備而僅憑臆測之「錯誤舉發」情事發生。交通部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交路九十字第0一一三三八號函亦做相同函釋。(註四)

最後談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道交條例第四十三條素有「飆車條款」之稱,因其針對道路競駛、競技等設有重罰,因非本次討論範圍,先不贅述。而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其規定內容與適用方式、範圍與上述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大同小異,故其成立的條件亦相同。

Q3:既然法律規定改裝排氣管只要不超過噪音值並不犯法,為何警方還是會刁難我呢?
A3:老實說,就連讀法律的人都沒幾個會去弄清楚道交條例的規定了,更何況是警方!而且警察是公務員,上面交代的勤務不執行也不行,再加上社會上對於改裝車的風評一向不好,所以這種現象還是等上一段時間來改善了。

Q4:萬一我不幸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了,我要如何來救濟自己的權利呢?
A4:如果因改裝排氣管被開單舉發,依規定可以在十五天內向監理機關「陳述意見」,也就是申訴;但是申訴案件監理機關會把申訴案丟回原舉發員警手上來進行,想也知道警方多半是不會自行改正錯誤的,所以申訴成功的實例非常少。

另外一個途徑較麻煩,但卻較有保障,就是法院異議。紅單開立後十五天內如果當事人既沒有申訴,也沒有直接繳納罰鍰結案者,監理機關會逕行裁決;另外直接去監理機關領裁決書也是一途。總之領到裁決書後的二十天內可以撰寫聲明異議狀向當地管轄的交通法庭聲明異議,如果證據夠、說理足的話,不用開庭約一個月即可收到裁定。勝訴就放鞭炮,敗訴還可再提出抗告。(註五)

至於如何撰寫聲明異議狀,一定是令大家頭疼的問題!但希望大家都不會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真遇到此類問題的話,那就請上CP法律版來求助吧!



================================
依照小的在下我對上面這一段的理解

意思就是說
排氣管可以改(防燙蓋要有)
聲音的部分103分貝內(需要儀器測)
消音塞有沒有警察也不知道嘛

所以這樣子看來......
大部分的改裝管其實都是合法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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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9:3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古道綠茶

   這篇漂亮... 建議收入精華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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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0:49: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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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8 17: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這篇怎麼被挖出來了…

話說後來的事我沒有再上來po文

之後的某一天(忘了)

我在睡覺,我起床時,我姑姑跟我說有一個什麼巡佐的打電話來家裡

他說「那張單子已經銷掉了,這種小事沒必要鬧那麼大吧。」

我和我姑姑說:「不這樣誰會理我= =」


當時我除了去監理所申訴

另外還寄了e-mail去警政署交通部(沒錯吧?)

還有台北縣長信箱

至於到底是哪個讓他們處理這件事的

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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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03: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覆給:WK*甫~

恭喜妳

不經一事不長一智



方便加你的MSN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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